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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9日,原告柳峰在上海某名牌店购置帆布/牛皮背提包一只,价值9998元。该包及格证上注明:应以专业用品干净护理、或在专业干洗店清洁护理。2010年12月18日,原告柳峰将该提包交给被告齐莉经营的王牌丽益惠店清洗,但未告诉齐莉洗涤注意事项,也未将合格证提供应齐莉。被告齐莉亦未讯问原告该包的洗涤留神事项,即收取原告洗费80元,并出具一张普洗发票给原告,柳峰在洗费发票下面客户处签名。普洗发票正面用红色粗大字体印有“不加入保值精洗,提示:请详阅背面特别提示”字样。发票反面印有特殊提醒的内容,其中第4条:对消费者持价值2000元以上的高档衣、物,志愿清洗服务的,双方签订合同,可采用保值精洗,未签署高级衣物精洗服务合同的按一般衣物洗涤、处置。保值精洗费:洗费+保值衣物报价(保值额)的5%收取。


  之后,齐莉用净水兑上海王牌洗衣有限公司出产的皮革洗涤剂和布料洗涤剂对柳峰提包上的皮跟布的局部分辨进行清洗。荡涤时,齐莉发明包掉色,即为包从新上色。被告柳峰到柳峰处取包时,发现其包上的皮起了褶皱,皮质发硬,布的色彩由黄沙色变成了白色,为此与被告齐莉产生纠纷。


  2011年1月12日,原告柳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为被告齐莉用水洗假冒干洗,致包完整损失价值,依据《江苏省洗染行业花费争议解决措施》划定,应按洗费的10倍返还原告洗衣费800元,抵偿原告包的全体价值9998元。审理中,原告柳峰明白基于侵权法律关联主意本人的权力。3月15日,某名牌公司鉴定讼争之包系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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